燃气报警器年检法律依据
2025/6/24 17:44:13 点击:
国家行业标准《CJJ/T146-2011 城镇燃气报警器控制系统技术规程》第6.0.4规定:“可燃气体报警控制系统设备(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除外)的功能,每半年应检查1次,并按规定填写检查登记表”。
第6.0.5规定的是:“商用和工业企业用气场所的紧急切断阀每半年应手动开闭一次,并电动闭合一次”。
第6.0.7则补充了6.0.4的“除外”部分,具体规定的是:“商业和工业场所的可燃气体探测器、不完全燃烧探测器、复合探测器每年应按规定检查1次,报警控制器应能收到报警信号并正确显示,联动设备动作应正常,应记录检测结果,维修或更换不合格产品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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