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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推广安装燃气报警器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8/7/9 13:01:18 访问次数:1157

长城乡燃字[2003]40号 关于推广安装燃气报警器的通知

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设单位、燃气设计单位、燃气经营企业、燃气用户: 近年来,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旧城区改造步伐的加快,我市管道燃气用户迅速增加,城市气化率逐年提高。但是,由于一些用户使用燃气设施不当,部分燃气管网老化,特别是冬季寒冷气候及其它因素的影响,燃气泄漏事故屡有发生。为降低燃气事故发生率,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,借鉴外地经验,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决定在我市各类燃气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报警器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新建、改(扩)建房屋住宅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。要将安装燃气报警器纳入燃气工程设计,与燃气工程和主体工程同步设计、同步施工、同步交付使用。

二、凡有燃气设施的新建、改(扩)建工程,没有燃气报警器的燃气工程设计不予进行设计审查及颁发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》;未安装燃气报警器的,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备案,燃气供应企业不予开栓供气。

三、新建、改(扩)建房屋建筑工程安装燃气报警器的相关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。

四、工业、商业燃气用户和有燃气设施的公共场所、地下建筑设施必须安装燃气报警器。

五、要在现有燃气民用户中推广使用燃气报警器,积极引导用户自愿安装,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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